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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好,我是北京市京师(无锡)律师事务所的徐莉律师,欢迎大家关注无锡妇联“维权关爱”在线普法栏目,今天我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:祖父母的“带孙费”,父母该不该给?
徐 莉
单位职务:北京市京师(无锡)律师事务所律师
专业方向:民商经济业务、婚姻家事、房产纠纷、法律顾问
案例简介
王先生和前妻育有一女,名叫王大宝。2009年,二人协议离婚,女儿王大宝由王先生抚养。2015年,王先生与现任妻子刘女士再婚,并于2019年生育小女儿王小宝。
展开剩余72%2015年至2023年间,王大宝主要随祖父母王爷爷、李奶奶共同生活,王先生也参与了照顾。王小宝出生后随父母生活,王爷爷和李奶奶也参与照料。
2023年,因王先生与刘女士夫妻感情出现矛盾,王爷爷、李奶奶起诉至法院,要求儿子王先生、儿媳刘女士支付王大宝2015年至2023年间的住宿及生活开销68万余元,支付王小宝2019年至2023年间的生活开销5万余元。
法院裁决
法院认为,王爷爷和李奶奶数年来帮助照顾两个孙女,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,这是树立良好家风、弘扬家庭美德的体现,值得褒奖;而王先生夫妇作为晚辈,应当对长辈的付出心存感恩,无论未来的婚姻状况如何,均应尊重并体谅长辈多年来的辛苦。同时,王爷爷、李奶奶参与并陪伴两个孙女的成长,在辛苦付出的同时获得了天伦之乐,但其诉讼行为可能激化矛盾,最终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。
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王爷爷、李奶奶的诉讼请求,并特别指出:1.祖父母的照料行为属于基于亲情、家庭伦理和传统习俗的自愿协助,这种隔代抚养虽值得尊重与肯定,但不能当然转化为对子女的债权请求权;2.双方未事先约定费用分担、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借贷或委托关系;3.不能因实际付出时间精力或经济成本,就当然推定子女负有偿付义务,否则可能模糊亲情伦理与法律义务的边界。
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,弘扬家庭美德,重视家庭文明建设。
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。
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有抚养的义务。
律师分析
本案中,王小宝出生后即随其父母王先生夫妇共同生活,王先生夫妇履行了抚育义务。王大宝在与王爷爷、李奶奶共同生活期间,父亲王先生参与了照顾和抚育,并未完全缺位。王爷爷、李奶奶作为两个孙女的祖父母,在日常生活中抚育孙女、支出费用,是基于血缘亲情、传统习俗、家庭生活安排等原因,符合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社会公序良俗。由于王爷爷、李奶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相关费用有过事先约定,或在两孙女多年成长过程中曾向王先生夫妇提出过主张,亦无法证明父母存在拒绝抚养的情形,故其“带孙费”请求未能获得支持。
法院在判断此类请求时,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:隔代抚养的原因、隔代抚养照顾的参与程度、各方的经济状况、是否对抚养开支进行过协商或约定、是否对过往开支进行过主张、起诉时间节点以及子女的婚姻状态。
若父母有能力抚养却拒不履行义务,祖父母在垫付必要费用后,可依法主张权利;反之,如本案所示,父母的抚养责任并未转移,祖父母的帮助行为则属于家庭内部互助,一般不支持单独的费用请求权。
结语
家庭是社会的基石,亲情呵护远非金钱可以衡量。法律在介入家庭事务时格外审慎,旨在维护血脉亲情与家庭伦理。建议家庭成员间加强沟通,明确责任与付出,共同守护家庭温暖,促进社会和谐。
来源:市妇联权益保障和宣传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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